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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商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付近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付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9号原告:陈亮亮。被告:付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付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