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商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付近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付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9号原告:陈亮亮。被告:付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付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