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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阳诉张兵、王小涛、刘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张兵,王小涛,刘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刘阳,女,1995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兵,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小涛,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磊,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张兵、王小涛、刘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对被告张兵、王小涛、刘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阳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裴 蓓审 判 员  张传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