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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异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昆山市宝柏喷砂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宝柏喷砂机械有限公司,张亚飞,谢焕峰,苏州汇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异字第0016号异议人昆山市宝柏喷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三巷路427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史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娟。申请执行人张亚飞。申请执行人谢焕峰。被申请人苏州汇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浦路299号3幢。法定代表人邹华林。张亚飞、谢焕峰等15人申请执行苏州汇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案外人昆山市宝柏喷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柏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宝柏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娟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宝柏公司异议称,吴中法院(2014)吴仲保字第0033号民事裁定查封的2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是其出售给汇高公司的,但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对此,昆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昆商初字第2071号判决由汇高公司返还,且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6日生效。请求法院对该2台自动喷砂机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张亚飞、谢焕峰等人未作答辩。被执行人汇高公司未作答辩。经听证查明,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人事仲裁委)在仲裁阎海营、张亚飞、谢焕峰等15名劳动者与汇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谢焕峰等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接受劳动人事仲裁委的财产保全建议后,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吴仲保字第0033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月23日查封了汇高公司价值人民币202200元的财产。2014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03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汇高公司应支付阎海营、谢焕峰、张亚飞等15人2014年2月至7月未支付的工资共计202280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汇高公司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外人宝柏公司对仲裁保全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汇高公司的2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已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案外人,且该判决已经生效,要求对该2台自动喷砂机解除查封。另查明,本院(2015)吴仲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所附的2014年10月23日查封扣押清单的第2项记载如下:财物名称“自动喷砂机”,特征及成色“旧”。数量“4台”。本案执行过程中,苏州博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正评估公司)受本院委托对汇高公司相关资产在2014年12月26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作出苏博正评报字(2015)第BZ15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第10项载明的设备名称为“全自动喷砂机”,规格型号“TM-CT16枪”,生产厂家“尚伯机械”,数量“2台”,启用日期“2012年7月”。听证中,异议人称其是东莞市尚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尚柏公司)的子公司,其向东莞尚柏公司购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后,再出售给汇高公司。TM是东莞尚柏公司的机器独有的编码,CT16是机台型号;同时,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通知书,证明昆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4日判决由汇高公司返还宝柏公司《产品订货合同书》中的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两台,且该判决已于2014年12月6日生效。2、产品订货合同书一份,证明宝柏公司出售给汇高公司喷砂机两台,合同第七条约定在货款未偿付之前以上喷砂机设备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宝柏公司,汇高公司如有违约不准时付款或拖延付款,宝柏公司随时有权将货物拖回。3、送货单1份,证明2013年1月3日宝柏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送给汇高公司并由法定代表人签收。4、付款方式1份,证明2014年5月5日(落款时间)汇高公司确认结欠宝柏公司余款116040元,承诺在2014年5月20日前付20000元,如不到20000元可拉走机台。5、东莞市尚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证明2012年11月30日宝柏公司收到东莞市尚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本案审查过程中,博正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评估报告更正函,称“由于评估工作人员笔误,误将评估报告中明细表第10项机器设备的厂家‘东莞尚柏机械’写成‘东莞尚伯机械’,现更正正确名称为东莞尚柏机械并附现场勘察照片。”现场勘察照片中的机器铭牌显示有“东莞市尚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赵林金川工业园,机台型号TM-CT16枪,制造日期2012年7月”等字样。本院认为,异议人宝柏公司提供的产品订货合同等系列证据表明本院至汇高公司查封的2台自动喷砂机系其出售给汇高公司并保留了所有权,故要求对属其公司所有的2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异议人宝柏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仲保字第0033号民事裁定对2台TM-CT16枪提升输送式自动喷砂机的查封中止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长  孙宝华执行员  姜春燕执行员  丁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