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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