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董大喜、王金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大喜,王金凯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81-1号原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董大喜,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金凯,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大喜、王金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