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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5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正昆,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杰,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