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金荣、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燕,李金荣,李萍,李阿龙,王荣尧,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被执行人李金荣。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李阿龙。被执行人王荣尧。被执行人李金花。原告陈燕与被告李金荣、李萍、李阿龙、王荣尧、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金荣、李萍、李阿龙、王荣尧、李金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金荣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11万元(70万元本金的利息截至2015年3月29日已结清。)、律师代理费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的,则本案执行完毕,若未按时履行的,则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李萍所有的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岘路250号3层东室的房产。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38万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21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何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