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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浩与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王小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浩。被告王小芬。原告陈浩与被告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浩与被告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