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浩与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王小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浩。被告王小芬。原告陈浩与被告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浩与被告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