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三民与被执行人原敬平、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江斌、贺彦珍、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王三民,原敬平,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申江斌,贺彦珍,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三民被执行人:原敬平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江斌被执行人:贺彦珍被执行人:丁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民与被执行人原敬平、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江斌、贺彦珍、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三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称,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运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未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亦未向异议人送达书面开庭通知,程序违法,且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私下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取得异议人书面同意,异议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该仲裁裁决书应不予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7月10日,运城仲裁委员会向异议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发出邮件号码为1069489317805邮政特快专递,内容为(2014)第78号仲裁通知等内容,收件人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启俊或办公室,地址为河津市城区街道办百底村,该邮件已签收。2014年7月20日,异议人派本公司徐勇前往运城仲裁委员会查询原敬平担保一事。2014年11月18日,运城仲裁委员会向异议人发出邮件号码为1000243704507邮政特快专递,内容为(2014)第78号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员声明书共五份,收件及地址与1069489317805号邮件相同,该件2014年11月24日因拒收退回。本院认为,异议人对运城仲裁委员会发出的1069489317805号邮件内容无异议,且派人前往运城仲裁委员会查询相关情况,表明邮件所列收件人及地址可以送达异议人,故1000243704507号邮件亦可送达异议人,异议人拒收该邮件不影响送达法律效果的产生。异议人称(2014)运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程序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执行,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津市凯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