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梅梅与许晓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吴梅梅,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许晓斌,男,1966年9月10日生,回族,淮南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许晓斌为数码广场项目向淮南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许晓斌在淮南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