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近年来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并且酒后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仅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明玮随原告朱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朱某自行承担,婚生子王重臻、王重策随被告王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王某自行承担;三、原告朱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