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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与叶继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叶继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法定代表人陈卫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施勇锋,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捷,该镇副镇长。被告叶继承。委托代理人叶晓英,女,1974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411211025,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善成小区25号楼1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叶继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58元,依法减半收取7029元(原告已预交14058),由原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黄 巍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