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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通知原告赵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郑丽琼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