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丁涛、殷延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2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丁涛。被告:殷延艳。被告:卜召伟。被告:丁兴华。被告:王一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