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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丁涛、殷延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2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丁涛。被告:殷延艳。被告:卜召伟。被告:丁兴华。被告:王一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涛、殷延艳、卜召伟、丁兴华、王一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