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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外号“毛哥”),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在城关镇多家门店内放置赌博机,于2014年7月14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某某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雁、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份月与2014年4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分别网购了5台和10台赌博机。之后分别放置在万某某、严某某、易某某、唐某某、周某等15户小店供人赌博,肖与各店主约定每月给付300至400元不等的场地费,另按赌博机发生额的5%或10%给付提成。肖雇佣了杜棋、毛伟红等人专门管理赌博机,配置了1357403****的工作电话号码。至被查获时,被告人肖某某共获取非法利益12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杜某、蔡某、万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指认现场照片、收款收据、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购置十五台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罚款三千元应当折抵相应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行政处罚已缴纳的3000元应当作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树 平审 判 员 吴 跃 华人民陪审员 ��黎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菁 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