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伯松与郭平、郭南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443号申请执行人周伯松。被执行人郭平。被执行人郭南希(系被执行人郭平之女)。周伯松与郭平、郭南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郭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周伯松借款50000元;郭南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约期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