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日照华浙钢棒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凝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华浙钢棒有限公司,山东万凝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华浙钢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万凝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华浙钢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凝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日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日照华浙钢棒有限公司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广饶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日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