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卫东、樊新屏,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