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禤XX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XX,绰号“姐夫”,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高要市。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XX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22日间,被告人禤XX伙同莫X新、何X全等人(均在逃)经密谋后,在高要市南岸马安生猪批发市场处,由被告人禤XX负责赌场全面工作,何X全负责发放高利贷,莫X新负责“打荷”以及“抽水”,利用“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吸引梁某元、张某忠、林某群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禤XX共抽头渔利约16万元,发放高利贷数约人民币15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禤XX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被告人禤XX持有的赌资合共人民币3210元、扑克牌一副,木桌一张,以及在场参赌人员的赌资合共人民币8500元。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赌资没收,将扑克牌一副及木桌一张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禤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物品移交清单,说明,罚款收据,入所前体检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说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梁某元、张某忠、林某群、蔡某胜、蔡某良、梁某合的证言,被告人禤XX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禤XX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对被告人禤XX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禤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禤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