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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尹爱梅与被告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尹爱梅,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委托代理人何家银(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被告刘晓平,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蔡湾新村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爱梅与被告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解兵审判员何国华人民陪审员李襄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