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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耿昌圣、王秀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耿昌圣,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耿昌圣,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2014)200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耿昌圣、王秀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97320元和承担执行费136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昌圣、王秀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