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永杰、王长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杰,王长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69号被执行人罗永杰。被执行人王长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行与被执行人王长顶、罗永杰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6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浩执 行 员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