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殷雅娟、朱虹与张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雅娟,朱虹,张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殷雅娟。原告朱虹。委托代理人邓阿伦(受殷雅娟、朱虹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钰。委托代理人鞠依君(系张钰母亲,受张钰的特别授权委托)。原告殷雅娟、朱虹与被告张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工作调整承办人变更为审判员马英峰后,又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雅娟、朱虹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阿伦,被告张钰及其委托代理人鞠依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雅娟、朱虹诉称,2014年8月张钰以教朱虹中医针灸疗法、放血、足疗的医疗职业技能为由,先后两次收取学费5万元,后其发现张钰并无相应的教授医疗职业技能的相关资质及必要的教育培训条件,要求张钰返还学费,但张钰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钰立即返还学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钰辩称:1、其从殷雅娟处收取5万元是事实,但其与殷雅娟无任何经济纠纷,收取的5万元是有偿传授朱虹中医技能的辛苦费;2、双方商谈时其告诉朱虹其当初学习时费用是1万元一个项目,但鉴于中医是总体性的,不讲项目的,如朱虹要学其全部技术,需支付5万元,并让朱虹回去考虑,后朱虹自己决定支付5万元费用,向其学习技能;3、现已将其所掌握的中医基础技术包括面诊、足诊、刮痧、推拿、拔罐、基础整骨、足疗及对应的中医理论知识全部传授给朱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朱虹与殷雅娟是母女关系,被告张钰的母亲鞠依君与殷雅娟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朱虹向张钰交纳5万元后,张钰将其所掌握的中医技能全部传授给朱虹。2014年8月16日、10月17日,张钰分别收取朱虹2万元、3万元,两次收款张钰均出具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学费”。诉讼中,殷雅娟表示,系其女儿朱虹欲向张钰学习中医技能,如返还款项也应返还给朱虹,起诉时,因担心张钰以收据中没有朱虹的名字而不予认可,故也将其列为案件原告,现张钰认可收款情况,故对张钰提出的张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仅与朱虹存在相应法律关系的意见,其予以认可,其并非适格的原告主体,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对张钰的起诉。上述事实,有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朱虹与张钰系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殷雅娟不能对该法律关系所涉权利义务提起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雅娟对张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应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