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静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3260号原告:许静,男。被告:王丽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静诉被告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