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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谈新来与王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新来,男,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禄,男,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谈新来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2014)舟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舟曲县人民法院(2014)舟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舟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丽华审 判 员  常盛明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松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