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谈新来与王金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新来,男,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禄,男,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谈新来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2014)舟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舟曲县人民法院(2014)舟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舟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丽华审 判 员 常盛明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松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