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曹×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曹×1,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蒋×,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原告曹×1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1及被告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1诉称:我与蒋×于2010年1月30日经自由恋爱后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曹×2(2012年10月6日出生)。我与蒋×婚后感情尚可,但自生完孩子后,蒋×性格变化较大,经常为一些琐事吵闹。蒋×每周都要带孩子回娘家,每星期基本都是如此,婚后没有正常的生活,孩子和爷爷奶奶相处时间较少,她将生活重心完全放在娘家,多次沟通无果,对我漠不关心,导致双方无法沟通,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已破裂。目前她不接听我的电话,不回我的短信,带孩子已回娘家。我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蒋×离婚;2.判令婚生女曹×2归我抚养,蒋×每月给曹×2生活费500元,曹×2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我和蒋×各承担一半;3.诉讼费由蒋×承担。被告蒋×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避免不了争吵。我休完产假后开始是婆婆帮我带孩子,我觉得婆婆很辛苦所以我说周末我自己带孩子。我也没有每周都回娘家。我和曹×1的感情没有到破裂的地步,不接电话是因为我前阵子做过流产,曹×1总说让我和他离婚天天催我,我就不接电话回娘家休养去了。我不同意离婚是因为孩子还小,而且我和他的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地步。可能他是因为赌气,他所说的对我不满意的地方我也有所改变。经审理查明:曹×1与蒋×于2007年自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0年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6日生育一女曹×2。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因孩子抚养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且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曹×1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曹×1与蒋×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近三年时间的了解,感情较好,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育了女儿,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曹×1与蒋×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在于蒋×在生育孩子后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与交流,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曹×1与蒋×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充分尊重、理解并信任对方,共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家庭和睦,为女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曹×1要求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月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