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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6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