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6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