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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舒正国与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正国,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正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舒正国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舒正国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小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正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正国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舒正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江春虹审判员  雷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