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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光华与张玉琴、桂林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华,张玉琴,桂林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沈光华。被告张玉琴。被告桂林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华与被告张玉琴、桂林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沈光华负担。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