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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东奎与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奎,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王守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张东奎,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总经理。被告王守涛,男,1944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张东奎与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殿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守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员。2011年农历8月16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将左腿小腿砸伤,导致左腿小腿骨折。201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一、甲方(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乙方(张东奎)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二、乙方住院期间工资由甲方支付,工资发到10月末(每月3500元)。原告妻子胡秀荣工资发到10月末(每月1200元);三、甲方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乙方张东奎后期医疗费及各种赔偿费总计人民币8万元,以后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协议达成后被告按约定履行了协议中的第一、二项条款,但第三项条款被告只给付了4万元,后被告一直支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赔偿款4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守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仍尾欠4万元赔偿款未予给付。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庭审核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员。2011年农历8月16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将左腿小腿砸伤,导致左腿小腿骨折。2011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张东奎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住院期间工资由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发到10月末(每月3500元)。原告妻子胡秀荣工资发到10月末(每月1200元);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张东奎后期医疗费及各种赔偿费总计人民币8万元,以后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张东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协议达成后被告除尚欠原告赔偿金4万元外其余协议已按约定履行。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赔偿款4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王守涛系巴林左旗金旭矿业员工,在金旭矿业负责管理工作。在原告与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时,被告王守涛作为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甲方签名处予以签字。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奎与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守涛系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协议中予以签字的行为系代理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守涛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东奎赔偿款4万元,并自2015年3月2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驳回原告张东奎对被告王守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巴林左旗金旭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