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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枢利与通辽市裕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枢利,通辽市裕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3号原告赵枢利,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律师。被告通辽市裕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代表人林彬,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枢利诉被告通辽市裕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枢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枢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枢利撤回对被告通辽市裕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原告赵枢利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