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永强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强,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郑 永 强 与 刘 敏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郑永强,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刘敏,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强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协商处理,原告自愿向西华法庭提出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永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凤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