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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永强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强,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郑 永 强 与 刘 敏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郑永强,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刘敏,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强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协商处理,原告自愿向西华法庭提出撤诉。其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永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凤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