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陆、黄秀英等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曹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雅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兆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岳,农民。法定代理人鲁兆凤,被上诉人张胜岳之母,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曹雨,农民。原审被告刘文清,农民。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2014年7月19日,原告亲属张桂亮在国道102线唐山市丰润区闫家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此案件性质为侵权,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不服,提出以下上诉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新庄北交通局大楼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发生在唐山市丰润区的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了向侵权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牛倩代理审判员赵晓芬代理审判员解中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王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