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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策执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艾则孜?艾力与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则孜艾力,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策执终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艾则孜艾力,男,维吾尔族,1976年5月出生,个体工商户,系洛浦县和信节能建材厂业主,住址新疆。被执行人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飞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艾则孜艾力诉与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策勒县飞翔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我院(2014)策民一初字第77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即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熟石灰货款28128元、案件受理费503元、申请执行费329元,共计28960元,交付于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申请人申请我院执行的案件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策民一初字第77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惠   明审判员 麦提萨伍尔伊德日斯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木艾沙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晓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