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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亚强与常泽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强,常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强,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平,男,汉族,农民。系王亚强之父。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常泽龙,男,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常登军,男,汉族,农民。系常泽龙之父。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王亚强与被执行人常泽龙故意伤害罪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常泽龙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亚强执行款3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常泽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元(余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上述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王亚强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