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古建科与翁建忠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建科,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古建科,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翁建忠,男,汉族,1964年1O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古建科与被执行人翁建忠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翁建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古建科执行款人民币111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5398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建忠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众冠花园众泰A座1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40××35),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尊量行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案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评估价值1646399元{详见深尊量行评字第【2014】J11006号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可拍卖其财产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翁建忠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众冠花园众泰A座11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40××3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