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二彬与梁云英、王录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二彬,梁云英,王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3-2号申请人郭二彬。被执行人梁云英。被执行人王录政。本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云英有房产,土地证号为安平县国用(2000)第0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云英位于安平县新盈大街北的房产一套,土地证号为安平县国用(2000)第001**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