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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李冬辉、宇恩龙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宇,李冬辉,宇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宇,女,满族,1967年3月30日生,职工,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冬辉,男,汉族,1992年1月1日生,职工,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宇恩龙,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职工,住宁江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7900元,并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偿清全部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2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借款279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扣留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收入,待上述款项扣足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