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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投资担保中心与殷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某某投资担保中心,殷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25号申请人:河北某某投资担保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被申请人:殷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申请人河北某某投资担保中心与被申请人殷某某担保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保定市满城县白堡乡使用面积58500平方米土地一块,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满国用(1991)字第xxxxx号。申请人提供3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河北某某投资担保中心银行存款300万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殷某某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