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秦巧云与朱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巧云,朱方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秦巧云。被告朱方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巧云诉被告朱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