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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秦巧云与朱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巧云,朱方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秦巧云。被告朱方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巧云诉被告朱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