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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17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润华,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8.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