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满族,押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郎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