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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愿到奉节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事宜,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