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焦天明与焦爱萍、朱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天明,焦爱萍,朱晓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焦天明。委托代理人焦学勤,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爱萍。被告朱晓和。原告焦天明与被告焦爱萍、朱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天明之委托代理人焦学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爱萍、朱晓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天明诉称,我与二被告系同村人。2014年6月27日,被告焦天明因做工程缺少流动资金向我借款150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我多次催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焦天明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焦爱萍于2014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二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被告焦爱萍、朱晓和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被告焦爱萍、朱晓和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焦爱萍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焦爱萍与被告朱晓和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0月30日补领结婚证,并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陈述双方自1982年1月17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焦爱萍向原告借款150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使得原告与被告焦爱萍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焦爱萍与被告朱晓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被告焦爱萍与被告朱晓和的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焦爱萍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该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爱萍、朱晓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焦天明借款15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被告焦爱萍、朱晓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