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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火车站西39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用右手从陈某某上衣右口袋内盗走Iphone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艳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