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宋某某,女,42岁,身份证号:2205021973********,现住通化市书香名门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杨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书香名门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修承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