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执字第0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XX与冯X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冯X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46-4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冯XX,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郝XX,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3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XX、郝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XX、郝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1.87‰,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及借款本金40万元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所产生的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2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已给付的利息5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5、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负担案件受理费287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740元。在执行中,冯XX于2014年10月9日给付10000元,后郝XX又分期共给付55000元,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郝XX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支行账号2610090401023215582、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黄庄支行账号4121049980130070184中的存款共计31500元。冯XX、郝XX共给付952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8780元、保全费5000元,借款本金61470元。本案执行费按实际执行标的95250元应为1250元被执行人郝XX已负担。下欠本金2238530元、2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待本案执行完毕时结算。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XX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支行账号2610090401023215582、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黄庄支行账号4121049980130070184。剩余执行款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张XX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冯XX、郝XX所持有的神木县九江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及查封的冯XX所有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内英伦花园39-3-302号(房屋产权号:122021117628)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剩余执行款项,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张XX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