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金瑞忠与韦冬莉、梁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金瑞忠。委托代理人韦爱日,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冬莉。委托代理人廖正支,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汉族,系被告韦冬莉的丈夫。本院受理原告金瑞忠诉被告韦冬莉、梁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韦冬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主要证据的签收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南宁市青秀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