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湘平法执补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江金龙、向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龙,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湘平法执补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江金龙,男,汉族,住所地。被执行人向强,地址。江金龙与向强其他案由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一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金龙于200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金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金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