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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与吴江市浩锋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吴江市浩锋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负责人沈卫根。委托代理人沈成。被告吴江市浩锋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季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诉被告吴江市浩锋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汾湖镇青石五金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 蛟